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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工作,根据《标准
化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 T/CAS 549.1《标准
化能力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人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标准化服务机构和社会团
体等标准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以下简
称能力评价),围绕申请人的标准化知识与专业能力、工程
伦理与职业道德、团队合作与交流能力、持续发展与终身学
习能力、组织领导与项目管理能力五个方面对其标准化能力
进行综合评价,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
失职记录。
第五条 能力评价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申请人初次申请时,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初级、中级和高级
任一级别。已经取得评价证书的申请人,应逐级晋升,不可
越级申请。
第六条 初级申请人应当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完
成相关基础工作,具有主动学习和团队合作意识。教育和专
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专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2 年;
2. 大学本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1 年(标准化工程
专业本科毕业,无标准化工作经历要求)。
第七条 中级申请人应当掌握标准化知识,能够独立完
成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历。
1.教育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6 年;
(2)大学本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5 年(标准化工
程专业本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4 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2 年;
(4)取得初级后,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4 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之一: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完成 1 项或作为参与
起草人完成 2 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上发表 1 篇论文;或作为其他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
发表 2 篇论文;
(3)主要完成者(排名前 3)完成 1 项或参与完成 2 项
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参与编写 1 部教材或书籍;
(5)参与制修订1项地厅级以上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6)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职秘书;
(7)参与 1 项标准体系建设。
第八条 高级申请人应当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能够主
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标准化相关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标
准化工作经历。
1.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10 年(标准化
工程专业本科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9 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7 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2 年;
(4)取得中级后,标准化工作经历满 5 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之二: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完成 2 项或作为参与
起草人完成 3 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1 篇
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 篇论文;
(3)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 3)完成 1 项省部级科研
项目或课题;主持完成 1 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作为主
要完成者(排名前 3)参与 2 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参与编写 1 部教材或书籍;
(5)参与制修订 1 项省部级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6)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7)担任国际标准项目召集人或 1 项国际标准项目注
册专家;
(8)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完成 1 项标准体系建
设。
第九条 资深级申请人应当全面掌握标准化相关知识,
能够主持或带领团队人员完成工作。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
经历,在标准化领域取得重要理论研究成果。
1. 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高级后,标准化工作经历满5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之二: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完成 2 项或作为参与
起草人完成 3 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
篇论文;
(3)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课
题;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 3)完成 2 项地厅级科研项
目或课题;
(4)主持完成 1 项标准体系建设;
(5)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 1 部公开发行出版的教材
或书籍;
(6)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7)担任国际标准项目召集人或 2 项国际标准项目注
册专家;
(8)参与完成制修订 1 项对国家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
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公室提交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一次性反馈申请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
请。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进入后续流程。
第十二条 初级评价采用笔试方式,中级及以上评价采
用面试答辩方式。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从考官专家库中选取,每组考官不
少于 3 人,其中一名为评审组组长。面试得分取评审组平均
分。
第十四条 评价办公室组织对笔试或面试情况进行综合
评议。
第十五条 评价办公室对能力评价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证书》,证书有
效期 5 年。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存在异议的,由评价办公室进行核
实处理。
第四章 获证后管理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应当完成每年不少于
50 学时的持续职业发展活动。
第十八条 持续职业发展活动包括标准编制,标准化培
训,标准化相关研讨、课题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教材或书
籍编写、会议演讲或授课、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提出注销申请,评价
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再次申请评价时,标准化工作
经历按取得原级别后计算。
第二十条 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持证人可向评价办公
室提出原级别申请或晋级申请,申请人应满足第二章申请条
件的要求,并完成标准化相关持续职业发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原级别申请,由评价办公室组织资料审查。
晋级申请,由评价办公室按评价流程组织面试,其标准化工
作经历按取得原级别后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能力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违
反评价纪律、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现申请人违反诚信制度的,取消参评资
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官与能力
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
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价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考
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能力评价过程应当注重信息安全,组织方
对能力评价过程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
露(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第二十六条 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来
自单位或个人的申(投)诉问题,原则上只受理实名投诉(包
括提供申(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
第二十七条 评价办公室应当核实处理申(投)诉问题,
妥善保存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申(投)诉人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并及时向申(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